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工程建设价格改革工作方案》,提出试点工程建设价格改革,要求:
目前,上海、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等地都发布里 工作方案,稳步推进工程建设价格改革。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1、主要任务是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管理部门发布的定额及价格信息进行编制与复核的规定。
2、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依据市场水平取定,省市发布的定额人工单价、材料信息价和机械台班单价仅作参考。
3、措施费可依据项目特点及招标人要求合理确定,以费率或者总价的形式表现。
4、最高投标限价可只公布总价及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不公布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4、以往在投标组价中,需要套取土石方定额、钢结构定额等,以后这类专业报价可以以专业分包总包价的形式进行组价。
(一)完善本市定额体系按照科学合理、实事求是、鼓励“四新”技术应用的要求,创新建设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思路,修订本市建设工程定额体系表。优化完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的编制发布和动态管理机制,强化估算指标、概算定额的基础数据积累,为政府投资工程在决策和设计阶段提供计价依据。
(二)完善本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修订《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建立方便计价、方便报价、方便结算的计价应用规则。在发包交易阶段,由建筑设计企业自主决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推行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优化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方便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
(三)建立政府投资工程“人、材、机”消耗量采集机制实行在编定额项目工地现场数据采集模式。制定政府投资工程“人、材、机”消耗量数据采集点设立及数据收集、加工、处理、汇总等各环节和流程的管理制度,明确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建立统一的现场测量方法、统一的测量数据基准,明确数据采集的深度、精度,运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统计、分析和研判,及时跟踪“四新”技术的发展,做到科学、创新、及时、系统。
(四)建立本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价格数据库以政府投资工程为基础,充分的利用市场交易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建立的信息资源,依据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打破信息孤岛,构建多元化的工程建设价格信息采集方式,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学技术,形成工程“人、材、机”消耗量数据库、各类价格信息数据库和各专业工程指标指数数据库,为定额动态管理和政府投资工程投资控制提供依据。
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建设价格数据标准,强化数据标准的执行。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完善本市价格信息、指标指数发布平台,优化信息发布内容,规范信息发布流程,形成准确反映市场价格变动,差异化、多元化的信息发布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建立各自的工程建设价格数据库并探索信息共享机制。
(五)加强合同履约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管对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合同三个文本中的价款及计价方式等关键内容的一致性进行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约定价格调整条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严控合同价款变更,充分保障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试点工程款过程结算。
强化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细化相关管理规定,加强与审计部门的联动;采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竣工结算的数据积累;进一步加大“三价”公开力度,引导社会共同监督,确保国有资金合理使用。
(六)推进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立法研究结合本市实际,深入推进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立法研究,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制度保障。与相关管理部门协同,进一步完善造价管理部门在工程造价市场监管方面的职责,全面提升本市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监管能力和水平。
为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我省选择部分地区选择部分工程项目开展“取消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按定额计价”的改革试点。试点项目将在招投标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及工程结算过程等环节创新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建设各方主体通过历史积累数据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试点项目可采用市场询价或者利用工程造价数据库和造价指数动态调整等方式编制招标控制价,反映拟建工程的市场实际价格水平。试点项目参考现行计价规范、计量规范、本省计价规则及本实施意见,结合工程实际计算确定工程造价。
1.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实体项目除按国标清单要求编制外,还应根据清单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编列该清单项目的细项组成。施工技术措施费及施工组织措施费等应结合工程实际需要编制清单项目。
2.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形式。综合单价包括完成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综合费用。其中综合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风险费等内容,增值税单独列项计算。
3.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控制价可分析对比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相似度,选择一定数量的类似工程造价数据信息结合市场实际行情合理确定,或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编制,增值税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应根据招标文件关于市场行情报价波动风险范围,并结合工程特点考虑一定的风险费用。
4.投标报价。投标人根据本实施意见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进行投标报价,并考虑一定的风险费用,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编制。投标价格应考虑一定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应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细项组成提供综合单价组成分析表。
5.评标定标。评标专家应结合招标控制价认真评审投标价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若发现不平衡报价的请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分析中标价中的不合理因素,提醒建设单位加强施工过程管控,尽量减少工程变更。招标人应结合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及施工技术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充分的评标时间。
6.合同签订。发承包双方应加强契约精神,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合理约定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风险和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办法,以及发生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变更项目没有投标报价类似项目的,原则上应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价格。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分段结算节点,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结算。
1.开展计价依据市场化动态管理。为配合工程建设价格市场化改革,根据建筑市场发展要求制定计价依据动态管理办法,组建由企业、科研院校、社团组织等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的计价依据动态调整专家库,形成由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动态调整专家具体编制、工程项目人员参与测算的多层次、分专业的计价依据动态管理工作机制,结合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实践,对现行计价依据与市场实际不匹配或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有关内容作相应的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现行计价体系,提高计价依据的适用性,使计价依据水平更加贴近市场实际。
2.探索“互联网+计价”的计价管理新模式。以工程造价数字化转型为契机,将现行的计价依据管理与互联网平台深度融合,开发计价依据动态管理应用系统,实现工程计价依据共编、共享、共用工作机制。创新计价管理新常态,努力提升造价管理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建设工程提供更专业、更便利、更全面的计价服务。
1.实现多元化的价格信息发布形式。制定统一的价格信息发布规则和标准,搭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各类价格信息。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价格信息平台发布各自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选择。加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行为监管,严格信息发布单位的主体责任。
2.建立多层级的工程造价数据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数据库,分析近年来招标工程项目的中标价、结算价等信息,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按项目所在地、开竣工时间、工程类型、建筑结构、价格形式等分类管理,建立多层级的工程造价数据库,为概预算编制提供依据。充分发挥企业积极性,积累成本分析大数据,构建企业工程造价成本数据库。
3.构建全覆盖的工程造价数字化应用体系。加快推进造价信息标准化建设,健全和完善信息数据采集、测算、分析、发布、交换等标准,强化数据管理和应用,有效实现造价信息数据的开放和共享。积极推进造价管理数字化转型,统筹全省造价信息资源,做好造价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的常态化整合,逐步形成业务全覆盖、纵向全贯通的数字化应用体系。
1.加强项目策划阶段的造价管控。加强对造价专业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指导,提高建设单位或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市场化的编制水平及管控能力,优化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的编制。鼓励造价咨询企业参与项目前期策划阶段成本控制,通过限额设计、多方案比选,实现工程项目的前期造价控制。
2.完善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监管。修改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计价条款,取消应按预算定额和信息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规定,完善相应的评标办法,规范施工合同签订。加大试点项目标后跟踪监管力度,适时开展施工合同履约检查,督促发承包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积极推进过程结算,加快结算进度,强化竣工结算管理,积极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及时化解发承包双方的争议,有效解决工程“结算难”的问题。
以我省现行系列《预算定额》为基础,建立“概算+费用+指标指数”的动态计价体系,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提供计价依据。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对我省现行系列《预算定额》适用范围和作用进行调整,建立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市场化清单,逐步解除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与定额的“捆绑”,适应市场竞争定价机制的要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材料价格信息不再作为编制和复核清单计价、最高投标限价、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仅作为参考依据;引导计价主体根据工程造价数据库、概算、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和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在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开封、洛阳片区或其它省辖市,选择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作为试点,原则上考虑从投资估算或概算开始的项目作为试点。省厅指导试点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试点方案。一是开展“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改革试点,根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相似度,选择一定数量工程造价历史数据,结合市场实际行情或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最高投标限价;二是试行取消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费等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的规定,按照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在满足设计要求和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投标人根据企业定额或企业实际情况编制投标报价,其中规费项目清单也按企业实际情况编制;三是在招投标阶段,根据与市场化相适应的计价依据,制定招标工程评标办法以及与之配套的合同文本、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试行经评审合理价中标;四是加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明确月进度或节点形象进度和竣工结算前最低支付比例,全面落实施工过程价款结算,简化竣工结算手续,将施工过程结算纳入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
优化整合河南省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河南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管理系统现有工程建设价格数据,依托河南省大数据项目,对省发展改革委招投标、省财政评审、省审计有关工程建设价格数据进行归集,打造省工程建设价格大数据专题库。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关工程建设价格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按照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工程类型分类以及项目特征描述标准进行数据存储,通过加噪、脱敏、去重等技术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清洗,以及对各个阶段的项目数据进行关联,通过科学的数学分析模型得到相关指标指数的区间值,逐步形成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专业大数据,满足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概算、最高投标限价、建筑材料市场预测等不同层级的需求。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综合运用工程建设价格大数据,控制设计限额、建造标准、合同价格,确保工程投资效益得到有效发挥。
研究制定市场主体发布行为监管有关制度,建立信息发布主体信用评价机制,落实信息发布主体责任。通过“河南省工程建设价格大数据服务平台”,构建多元化工程建设价格信息服务方式。加快建立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造价数据库,按照地区、工程类型、建筑结构等定期分类发布人工、材料、项目等造价指标指数,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提供计价依据,实现概算、费用、造价指标指数的动态管理。鼓励省内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设备材料生产供应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通过“河南省工程造价大数据服务平台”发布各自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代理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费用市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选择。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协助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造价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的行为监管,严格信息发布单位主体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工程造价纠纷行政调解委员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发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专业优势,把工程造价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有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建立适合市场化发展需要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试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调整为全费用综合单价,取消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的规定,实现工程造价费用组成贴合市场实际。探索基于BIM的工程量计量规则,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坚持以市场为主导,研究制定以历史数据为基础、市场询价为主导、定额计价为参考的新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规则。最高投标限价编制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形式,增值税以外的其他费用按市场实际确定。分析最高投标限价的数据结构,修改清单表格,符合新计价模式。
全面统筹全省工程造价数据资源,实现造价数据共建共享。研究工程造价信息采集标准,分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信息,形成并发布各类型工程造价指标指数,鼓励各相关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发布本单位人材机价格信息,逐步实现工程造价信息多元化格局,为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研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在国有投资项目的应用。规范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合理确定合同风险的分担,避免合同履约中的不良行为。建立多元化的工程造价纠纷处理机制,减少合同的履约成本,提高合同的履约质量。
建立以执业质量为基础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动态监管机制,贯彻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823-2021),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大对国有投资项目工程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试点项目试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等工程计价方式,并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试点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等造价成果可通过市场询价,结合类似工程造价数据、造价指标指数等编制和确定。在确保项目投资可控的情况下,试点项目可不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推动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成本竞争报价。
借鉴港澳地区及国际通行做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投资估算、概算编制办法。探索修订现有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范中与市场定价机制不一致的条款,取消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受定额约束限制的规定,加快制定贯穿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等各环节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
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依据市场实际和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工程计价依据,并经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组织评审后,在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网址:,简称“省造价平台”)统一发布和动态管理,逐步形成“规则统一、行业共编、数据共享、动态调整”的计价依据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市场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发布标准和市场询价指导规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依据标准和规则采集、编审,并在省造价平台发布本地区人工、材料、项目等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代理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费用的市场价格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构建多元化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制订发布企业(团体)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供市场主体参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建设单位结合工程实际,综合运用自身形成的或第三方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或者省造价平台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有效控制设计限额、建造标准、合同价格。推动建设单位实施贯穿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等各环节的多层次全费用工程量清单,以目标成本管控为核心,实现市场化、动态化全过程造价管理。引导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按照《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DBJ/T15-153-2019)要求,实施全过程造价管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修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发承包不可转嫁风险清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机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将其纳入竣工结算,简化竣工结算手续。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发挥引领作用,探索试行施工合同网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工程造价纠纷处理机制,指导造价主管机构联合行业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与司法、仲裁机构形成合力,并充分运用市场定价机制及有关成果,妥善化解工程造价纠纷。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探索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制度,推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和职业保险制度,完善监管数据共享、多元共建共治、互为联动支撑的协同监管机制。
现将《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为做好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改革试点工作,完善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计价方式,制定本工作方案。
本工作方案适用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开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改革试点。
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是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管理部门发布的定额及价格信息进行编制与复核的规定,强化招标人造价管控自主权,实现编制方法、计价依据的多元化,逐步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
试点城市应选取不少于3个项目开展试点。试点项目宜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设计图纸完善、工期18个月以内、造价1.5亿元以内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选取。有条件的可在试点项目中选取相似特征的不同标段,分别采用市场化和传统方法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对编制结果进行评价对比。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为便于市场化计价,招标工程量清单在编制时,可参考市场常用做法,在现行国标清单基础上,调整清单项目划分,优化清单工作内容和特征描述,合理确定清单综合单价组成内容。简化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不再要求体现定额及人、材、机含量分析。
(二)清单项目组价。最高投标限价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可通过参考现行定额或类似工程造价数据、市场询价、造价指标指数等方式进行编制与复核,价格组成应与招标工程量清单要求相匹配。
1.采用通用施工工艺的常规工程量清单项目,可根据经验数据和市场调查自行确定清单项目的工料机消耗量,现行定额工料机消耗量仅作参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根据市场水平取定,省市发布的定额人工单价、材料信息价和机械台班单价仅作参考。
2.土石方、门窗、幕墙、钢结构、建筑智能化等专业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可参考类似项目的专业承包市场价格确定综合单价,并综合考虑管理费用和利润。
3.应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在类似工程造价数据少时,可采用市场询价确定综合单价,并综合考虑管理费用和利润。
4.措施费的项目划分和计费办法可依据项目特点及招标人要求合理确定,以费率或者总价的形式表现。
5.试点城市可归集各方工程造价数据,建设信息服务平台,提供造价数据统计查询,发布各类造价指标指数,作为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复核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参考。
6.采用参考类似工程、市场询价方式确定价格的,数据来源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且最终确定供选择的合理数据不应少于三个,并将相关定价依据留存备查。对于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清单价格应采用数据来源中的较高者。
(三)最高投标限价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可只公布总价以及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不公布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一)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靠前服务,指导试点项目做好各项工作,同时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共资源等部门加强对接,协调推进试点工作。
(二)广泛探索改革路径。各试点城市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参照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区和试点项目真实的情况,敢于创新,积极尝试,深层次开展改革试点。
(三)加强跟踪指导服务。各试点城市要及时总结报送试点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持续跟踪指导,开展试点成效评估和交流,推广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